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60號高賢英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婚字第2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賢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60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依
    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高賢英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