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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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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341號曾羽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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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博113簡字第134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羽宸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341號曾羽宸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曾羽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羽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羽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瑪麗安娜-梨花綻放100ML香水壹瓶、化妝包壹個(內裝粉底液、粉撲、眉粉盒、眉筆、眼影盤、修容盤、蜜粉刷、眼影刷、臥蠶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9號
    被   告 曾羽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羽宸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8月16日下午2時1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1段5號前,徒手竊取因酒醉坐在該處睡覺之項羿嘉置於身旁之瑪麗安娜-梨花綻放100ML香水1瓶、化妝包1個(內裝粉底液、粉撲、眉粉盒、眉筆、眼影盤、修容盤、蜜粉刷、眼影刷、臥蠶筆等物(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得手。嗣因項羿嘉報警,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項羿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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