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2634號趙俊維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博112聲字第26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趙俊維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634號趙俊維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趙俊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俊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俊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