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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2845號相對人即債務人劉裕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樂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4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劉裕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45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裕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送達代收人 洪薏捷、李則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送達代收人 邱霈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劉繼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黃怡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黃士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曹雯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裕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5月6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