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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6508號曾秀蘭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戊字第165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秀蘭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508號債權人朱聖娟與債務人曾秀蘭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①主旨:本院民國112年10月2日北院忠112司執助戊字第16508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②主旨:本院民國112年10月2日北院忠112司執助戊字第16508號執行命令,就第三人‧‧‧部分,應予撤銷,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