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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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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366號劉怡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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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3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怡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台北簡易庭三樓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請限刊登「全國」皆看得到的版面。
***本件應即登報將報紙送院。



書 記 官 朱俶伶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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