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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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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64797號薛金樹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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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甲字第647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薛金樹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4797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薛金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676,573元(利息係計算至第三人收受本院執行命令之日即113年4月2日)範圍內,向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若解約金超過前揭部分,請第三人逕行發還債務人。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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