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501號黃鎢拉(原名:黃楚喬)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速113簡字第150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鎢拉(原名:黃楚喬)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501號黃鎢拉(原名:黃楚喬)毀損案件,應受送達人黃鎢拉(原名:黃楚喬)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鎢拉(原名:黃楚喬)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鎢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叁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