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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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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20號大和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康寧、黃志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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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原訴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大和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康
   寧、黃志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大和國際小客車
       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康寧、黃志強得隨時來院領
       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8號10樓
被   告 大和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店區裕合街114號

法定代理人 高康寧  住同上
           居桃園市觀音區大湖路2段901巷28弄45
            號
           居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1段250號
被   告 黃志強  住新北市新店區玫瑰路49巷1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均為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 最後計息日 利息 違約金 01 284,950元 112年4月17日 前開本金自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3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2 1,442,912元 111年11月16日 前開本金自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27%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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