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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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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27號柯焜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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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焜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柯焜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游豐維  
被      告  柯焜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八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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