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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0096號李采憶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采憶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采憶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112年度店簡字第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李采憶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店簡字第9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庭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製作之確定證明書應為撤銷,理由如下:
(略)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函 稿 代 碼:I4011-1 書記官更正錯誤處分書
股 別:騰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