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98號陳幃寧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幃寧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幃寧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陳愉霏
相 對 人 陳幃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