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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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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191號林怡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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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3年度訴字第2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怡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怡秀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鐘婉菁  
           住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2巷33號8樓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被   告 林怡秀  住高雄市苓雅區建軍路231號
           居屏東縣里港鄉戴興路134之15號
           居屏東縣屏東市永大路114巷31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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