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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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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54號余瑞祥、吳昆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4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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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瑞祥、被告吳昆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4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4月18日準備程序筆
    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文友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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