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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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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2104號程建發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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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簡字第210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程建發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2104號程建發侵占案件,應受送達
      人程建發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
      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建發 (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緝字第1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程建發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3-06-23
  • 更新日期:113-06-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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