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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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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0382號楊麗嬌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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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1038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麗嬌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038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楊麗嬌間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8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楊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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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82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6-22
  • 更新日期:113-06-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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