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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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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0211號戴士淵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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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宇字第1102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士淵112年7月21日保險扣押執行命令及113年1月26日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執字第11021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戴士淵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
㈠112年7月21日保險扣押執行命令
禁止債務人戴士淵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另如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㈡113年1月26日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影本1件,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 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3-06-22
  • 更新日期:113-06-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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