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265號呂志豪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常113年度訴字第12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志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志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康家暐 住
潘俐君 住同上
陳冠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瑞英等民事庭陳報名冊
住同上
被 告 呂志豪 住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9,665元,及其中999,311元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