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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35號周鑫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選113聲字第33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周鑫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公告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335號周鑫偉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
,應受送達人周鑫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鑫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112年度執字第649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周鑫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