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35號周鑫偉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選113聲字第33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周鑫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公告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335號周鑫偉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

        ,應受送達人周鑫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鑫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112年度執字第649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周鑫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