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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8593號高秉生之執行命令及函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酉字第485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秉生之執行命令及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59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高秉生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1、113年度司執字第48593號債務人高秉生、***在執行事項如說明一,請查照。
2、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593號部分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205578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