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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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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706號郭廷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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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3年度訴字第2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廷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廷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郭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萬4,06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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