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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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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999號劉必名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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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酉字第1719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必名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999號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債務人劉必名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1、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 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2、本院112年10月27日北院忠112年度司執酉字第171999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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