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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31號楊碧雲之追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楊碧雲之原告民國113年6月19日追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31號酌定租賃期間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