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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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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107號陳政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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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3年度訴字第2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政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政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陳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自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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