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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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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2697號陳囿禎(即陳哲世承受訴訟人)、陳囿瑾(即陳哲世承受訴訟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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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祥字第526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囿禎(即陳哲世承受訴訟人)、陳囿瑾(即陳哲世承受訴訟人)之執行命令1件。(禁止債務人陳卿子(即陳哲世承受訴訟人)、陳囿禎(即陳哲世承受訴訟人)、陳囿瑾(即陳哲世承受訴訟人)在說明二債權金額範圍內,取回被繼承人陳哲世提存之提存物新臺幣2,50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准債務人取回提存。)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697號債權人林世智與債務人陳卿子(即陳哲世承受訴訟人)、陳囿禎(即陳哲世承受訴訟人)、陳囿瑾(即陳哲世承受訴訟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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