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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95號許松茂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松茂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6月20日陳報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