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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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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90號江建佑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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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3年度訴字第23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建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准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建佑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鐘婉菁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林志淵
被   告 江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參萬零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算期間

利率

1

184,730元

172,612元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645,365元

629,108元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82%

合計

830,095元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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