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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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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1743號莊碧雲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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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庚字第1317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碧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174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莊碧雲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本院113年3月4日北院英112司執庚字第131743號執行命令,就附表編號0、0(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保單准延緩執行3個月(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6日止)。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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