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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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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568號詹濬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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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15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濬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568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詹濬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56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呂念昕  
被   告 詹濬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捌拾元,並給付
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其餘新臺幣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條第2 項:
  第438 條至第445 條、第448 條至第450 條、第454 條、第
    455 條、第459 條、第462 條、第463 條、第468 條、第46
    9 條第1 款至第5 款、第471 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 條第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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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155×0.369=2,64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155-2,640=4,515
第2年折舊值        4,515×0.369×(11/12)=1,52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515-1,527=2,988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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