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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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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26號黃啟源(原名:黃毅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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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22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啟源(原名:黃毅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2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啟源(原名:黃毅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黃啟源(原名:黃毅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72,387元,及其中新台幣1,417,399元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8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270日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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