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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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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0621號黃照陽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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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706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照陽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062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照陽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主旨:
債務人黃照陽對第三人***之債權,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請查照。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4883號債權人併入本件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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