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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21號蔡季芬、黃烱滄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1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季芬、被告黃烱滄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2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季芬、被
告黃烱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1號
112年度救字第2600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蔡光揚
吳宏謀
江瑞堂
蔡季芬
黃烱滄
陳維哲
張明新
孫鳳如
葉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訴訟及訴訟救助聲請均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