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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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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600號蔡季芬、黃烱滄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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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救字第26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季芬、相對人黃烱滄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救字第2600號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季芬、
    相對人黃烱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1號
     112年度救字第2600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蔡光揚  
      吳宏謀  
      江瑞堂  
      蔡季芬  
      黃烱滄  
      陳維哲  
      張明新  
      孫鳳如  
      葉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及訴訟救助聲請均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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