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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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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9985號歐南憲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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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2099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歐南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9985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209985)等與債務人歐南憲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歐南憲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因併案債權人聲請執行,本院113年5月29日北院英112司執洪209985字第1134019397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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