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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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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777號黃世賢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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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37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世賢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777號原告李玉珍與被告黃世賢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77號
原   告 李玉珍  
被   告 黃世賢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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