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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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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46號許羽沁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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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婚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羽沁之本院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46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院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羽沁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續行言詞辯論程序,許羽沁應按時到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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