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76號王淑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淑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淑琴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續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王淑琴應按時到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