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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621號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富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小字第16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富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21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莊富智間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62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羚
被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富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件(本院卷第79至87頁):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