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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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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278號李鄭端芳之囑賣股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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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1732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鄭端芳之囑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278號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與債務人李鄭端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囑賣股票函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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