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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671號林文勝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荒字第1396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文勝113年4月18日北院英112司執荒字第139671號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6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文勝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該文書係通知債務人本院業已囑託臺銀鳳山變賣債務人所有之股票。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股 別:荒股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