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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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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95648號王世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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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956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世美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64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世美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
①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王世美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②債務人王世美對第三人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惟扣薪後債務人之實領金額,不足新臺幣23,579元應以前開扣押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應依本命令自113年5月28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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