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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000025號梁寶華之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新113年度金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寶華之民事準備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金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14時3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