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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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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7215號王紹文(即曾寶菘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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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672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紹文(即曾寶菘之繼承人)等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2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紹文(即曾寶菘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主旨:禁止債務人王紹文(即曾寶菘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主旨:債務人王紹文(即曾寶菘之繼承人)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被繼承人***)債權,在如前次扣押命令所示金額之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實際移轉之金額以貴局移轉時所核定之金額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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