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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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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25號董慶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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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慶芬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分割提存物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董慶芬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
原   告 董啟聰  
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律師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董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董江阿蒜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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