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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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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458號張大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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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54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大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458號原告邱晳穎與被告張大可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
      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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