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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000109號張庭耀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靖112重附民字第10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庭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9號張進豐等因詐欺案附帶
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庭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
二、應受送達人張庭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
院刑事科靖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
臺北市博愛路13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高心羽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