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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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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374號邱明松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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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13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明松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37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邱明松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北小字第13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邱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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