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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000004號石俞婕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裁定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康113聲自字第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石俞婕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自字第4號陳朝旭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應受送達人 石俞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股別:康股
書記官:許翠燕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朝旭
代 理 人 黃贊臣律師
被 告 韓宏道
石俞婕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142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606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