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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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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882號周怡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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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光113簡字第18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宏怡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882號周宏怡侵占案件,應受送
      達人周宏怡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宏怡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1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宏怡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皮夾壹個及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
金。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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