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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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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62029號林琮儒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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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卯字第620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琮儒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029號債權人蘇嘉富與債務人林琮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林琮儒對第三人‧‧‧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惟扣薪後債務人之實領金額,不足新台幣23,579元者,應以前開扣押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自即日起,於附表所示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蘇嘉富,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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